【春和景明】上春山 赏山花 寻春意

而情理型司法权威的建构,乃是建立在具有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参与性司法权运行逻辑之上。

如果人格总是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人格理论就无法解释丰富多彩的人格保护司法实践,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根据这种观念,精神只是人体机械运动的各种反应现象,人的本质就是由各种组织、器官所结合而成的机械运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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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过失而致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在哲学那里,人可以是形而上的东西,但在法学这里,人必须回归世俗。建立在本文所阐发的二元人格权理论基础之上的人格权概念体系,可简要图示如下: 图3.1人格权概念体系(图略) 从上图可以清楚地看到,人格权的内在层面与外在层面构成一个整体。以物权为例,所谓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指的是物上的一切权利必须要以物的存在为前提,物是物上权利的载体。相关文献请参阅吴家如:《人身应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法学季刊》1987年第4期,第19-21页。

因此,对于人的认识,仍应回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观念上来。普遍主义强调人格平等,而现代法哲学则主张一种个殊化的差异理念。按照这个分类,一般法理学就是我们大学第一年开的法理学的课程。

更重要的就是包括一些新的司法解释的出现。但浦东新区法院依然接近其量刑最高点判了14年。而包头这个案件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缓刑在中国就是附加条件的自由状态,只要你不再犯法你人身是自由的,这个差距太大了。它应该涉及到所有的审判类型,比如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法案件,这样对案例法哲学的思考和研究就可以进一步上升到对法哲学一般问题的思考,比如说我们经常在讲的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功能、法的本质这样一些问题。

[1]在一个判决里面,法理学、法哲学是无声的开场白,你看不到它,其实它就在里面,它在背后起作用。我认为这样一个定位是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也经常受到部门法学的攻击,说你法理学提供不了什么对我们有指导意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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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些问题都有法哲学观念在后面作支撑。还有一个就是案与案之间的公正问题,这个问题就更大了。笔者发现一些研究案例的人就是简单的比附:一个案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关注,舆论有多大的攻势,在这种攻势下这个案件怎么得到改判。这是关于它的研究的一个属性问题。

公正问题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怎么评判?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判?我们发现这是一个空白。把这个问题上升到我们现在已经出台的一个制度,就是案例指导制度,大家知道,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年底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来的一个改革任务。2005年2月3日,包头市昆都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颖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当时,针对这样两个差别太大的判决,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缺少明文规定,因而各地量刑标准上掌握不一致,处罚轻重如此悬殊,可见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

但是所有的议论对案件也好,对立法也好,对司法也好,它都会产生一些影响,因为很多案件的讨论最后导致了立法的改变,当然也影响了一些司法判决的改变。所以这样一些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对司法、对法官建立一种确信,它起这个作用,这些都是法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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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案例里面蕴藏着很多法哲学的问题。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案例法哲学 。

在一个国家,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下出现同案不同判你没法解释。不过,虽然称之为学,但也不是指一个学说,也不是要建立一个学科,而是指对案例的一种思考方式,一种思维方式。这是一种最原始的、最古老的或者说最经典的、最准确的对公正也好,对正义也好的一个解释。德沃金讲到:法理学是判决的无声开场白。那么同案同判所蕴含的法哲学的思维在哪里?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所以我们说案例法哲学里面可以思考的问题很多,可以挖掘出很多问题来。

一个个案出来以后.大家觉得有问题,比较典型的比如许霆案。我对此做了一些思考和论证,提出一个观点,即案例法哲学。

还有就是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在哪里?我们说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有很多人在研究这个问题。[3]这两个案件判决当时有很多讨论,有些法官发表文章说这两个案件性质不一样、情节不一样等等,做出不同的判决是合理的。

我们还要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虽然不是西方的判例法,但是同西方对于判例法的思考有相关性。先例也可以被推翻,但是没有充足理由是不能推翻的,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

而在此之前的2004年9月7日,内蒙古包头市38岁的刘颖冲着对她当街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丈夫当场死亡。关于开展案例法哲学研究,我有以下三个观点。它其实讨论的是司法的本质,司法的属性问题。事后,181名各界群众联名请求公检法机关减轻对刘颖的刑事处罚。

这些年大家一直追求的同案同判(当然对于同案同判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在此不讨论这些不同看法)。反映在我们司法过程中就是同案同判,你违背这个原理就是违背公正原理,就是违背正义原理。

我们看罗尔斯的《正义论》,[2]他对公正的解释理论那么多,但是我一直在想它最原始的解释最准确,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许霆案就是从那个自动取款机里面拿了那么多钱然后判了无期,大家觉得这个可能有点过于重了,所以这是一个个案的公正问题。

王长芸的女儿、同事、邻居,甚至被害人的哥哥都作证说,王长芸属于长期家庭暴力受害者。一件事情一旦出来,如果有一个判例在那里,作为老百姓也好,作为法官也好,都知道这个事情会怎么样处理。

第二个观点,就是案例中经常蕴藏着很多法哲学问题。笔者的观点是法理学无处不在,我们现在把它学科化以后好像只有在法理学那个学科里面,才有法理学那些抽象的概念,其实法理学是无处不在,一个判决、一个法律条文、一部法典都有法理学在里面,都有法哲学在里面。我们做一个假设,就是如果没有舆论的这样一个强大的攻势某个案件会不会得到改判,这是对我们提出的问题。[3]邱伟:同是受虐杀夫,判处差别太大,载《北京晚报》2006年3月27日。

2006年3月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施暴而杀夫的王长芸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每一个案件的情节都不会完全相同,这一点我们都承认。

  注释: [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13页。宣判后,获得缓刑的刘颖又回到了原工作单位。

它可能有有利的一方面,但是也可能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问题,即这样一种过度性的关注对司法所带来的冲击是很大的。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的发达,人们对司法问题、对法律问题高度关注,往往一个重大的案例,或者典型性的案例,会成为一个全社会议论和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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